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0105财保720号
申请人:江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建国西路南侧财富广场8号楼1**319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苏***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国美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潞城镇***80号1205室。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江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国美电器有限公司名下价值55万元的财产。申请人以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出具的诉讼保全责任保险保单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并已提供担保,本院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国美电器有限公司名下价值550000元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3270元,由申请人江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李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