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312民初13325号
原告:江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云龙区和平路**广场A座1502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宁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63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泉山区。
被告:徐州市吉祥海教育培训中心,住所地徐州市三环南路39号商办楼1-306、1-307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江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徐州市吉祥海教育培训中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未按时预交案件受理费,应当按撤诉处理。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江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张 衡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王 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