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华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南通市京通消防器材有限公司与江苏华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启东分公司、江苏华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602民初2931号
原告:南通市京通消防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学田苑99幢507室。
法定代表人:夏兴凤,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海清,男,该公司职员。
被告:江苏华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启东分公司,住所地启东市汇龙镇金融中心6幢1610室。
负责人:苏小如,职务不明。
被告:江苏华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广瑞路780号1108室。
法定代表人:易云刚,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南通市京通消防器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华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启东分公司、江苏华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7日立案。2021年5月10日,原告南通市京通消防器材有限公司以双方之间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南通市京通消防器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通市京通消防器材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朱陈李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苏 冉
书 记 员 张 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