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华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圣天装备制造有限公司、江苏华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启东分公司等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1283民初2891号之一 原告:江苏圣天装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兴市通江路88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人***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人***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江苏华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启东分公司,住所地南通市启东市汇龙镇金融中心6幢1610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江苏华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梁溪区广瑞路780号1108室。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育绪,北京大成(无锡)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江苏平安消防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高淳区漆桥镇双高路210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原告江苏圣天装备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华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启东分公司、江苏华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江苏平安消防集团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江苏圣天装备制造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圣天装备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459元,保全费520元,合计979元,由原告江苏圣天装备制造有限公司负担(已交)。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王 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