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华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河北成峰门窗有限公司、江苏华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213民初3959号 原告:河北成峰门窗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辛中驿镇陶庄村村东。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职员。 被告:江苏华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广瑞路780号1108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河北成峰门窗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华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14日立案。原告河北成峰门窗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河北成峰门窗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