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213民初2909号
申请人:泰州市江海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州市海陵区城东街道***4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02066294208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摩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苏华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广瑞路780号11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0094140302E。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泰州市江海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华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泰州市江海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2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江苏华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0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出具保函为上述保全进行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泰州市江海消防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江苏华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0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案件申请费1520元,由泰州市江海消防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
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