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213民初1530号
申请人:河北成峰门窗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辛中驿镇陶庄村村东。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申请人:江苏华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广瑞路780号1108室。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河北成峰门窗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华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河北成峰门窗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依法冻结江苏华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61016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并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河北成峰门窗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江苏华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61016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