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6民初933号
原告:上海环耐五金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信思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华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6年3月28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泰兴市。
原告上海环耐五金机电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华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下落不明,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但因基本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可以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
……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基本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