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华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环耐五金机电有限公司与江苏华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6民初933号 原告:上海环耐五金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信思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华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6年3月28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泰兴市。 原告上海环耐五金机电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华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下落不明,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但因基本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可以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 ……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基本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