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18)黑01执218号
哈尔滨千山基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哈尔滨恒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哈尔滨千山基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哈尔滨恒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经调查发现被执行人在第三人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公司第七〇三研究所有尚未支付的到期债权。本院向第三人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公司第七〇三研究所下达冻结裁定书及履行通知书,要求该单位直接向本案申请执行人哈尔滨千山基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履行义务。第三人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公司第七〇三研究所向哈尔滨千山基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履行了给付义务、执行费共计人民币423265.00元。至此,哈尔滨千山基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的哈尔滨仲裁委(2017)哈仲裁字第0588号仲裁裁决书现已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