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合力四通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镇江无线电专用设备厂有限责任公司与镇江市博锐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某某、江苏合力四通光电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1191民初857号之一
原告:江苏合力四通光电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新区丁卯扬帆路10号。
法定代表人:董斌,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镇江无线电专用设备厂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镇江新区丁卯经四路西、南纬二路南。
法定代表人:李德富,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镇江市博锐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新区丁卯经四路3幢第1至2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男,汉族,住镇江新区丁卯经四路3幢第1至2层。
原告江苏合力四通光电有限公司诉被告镇江无线电专用设备厂有限责任公司、镇江市博锐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根据原告的申请,冻结了被告***的银行存款14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因案外人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分行提供证据证明被告***将其存单账号为3201280012010000006330的个人大额存单质押给了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分行,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分行向本院申请解除对上述存单的冻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案外人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名下的存单账号为3201280012010000006330的个人大额存单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 龙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 朱华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