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合力四通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合力四通光电有限公司与镇江无线电专用设备厂有限责任公司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1191民初1155号之一
原告:镇江无线电专用设备厂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镇江新区丁卯经四路西、南纬二路南。
法定代表人:李德福。
被告:江苏合力四通光电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市新区丁卯扬帆路**。
法定代表人:董斌。
原告镇江无线电专用设备厂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江苏合力四通光电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根据原告的申请,冻结被告江苏合力四通光电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现被告提供证据证明其账号为5105********的中国银行账户存款已被冻结65万元,其申请解除对其他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江苏合力四通光电有限公司名下的账号为5105********的中国银行账户存款之外的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 龙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 朱华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