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合力四通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镇江嘉升光电有限公司与江苏合力四通光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苏1191民初3435-2号

原告:镇江***电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市丹徒区辛丰镇德胜村民委员会院内。

法定代表人:杨玲,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晨,江苏律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钦官,江苏律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合力四通光电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市**卯纬**路**号。

法定代表人:董斌,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镇江***电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合力四通光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08日立案受理,原告镇江***电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镇江***电有限公司撤诉。

受理费减半收取2067元,保全费1520元,共计3587元,由原告镇江***电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陈 伟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阎蓓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