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苏1191民初3435-2号
原告:镇江***电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市丹徒区辛丰镇德胜村民委员会院内。
法定代表人:杨玲,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晨,江苏律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钦官,江苏律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合力四通光电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市**卯纬**路**号。
法定代表人:董斌,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镇江***电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合力四通光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08日立案受理,原告镇江***电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镇江***电有限公司撤诉。
受理费减半收取2067元,保全费1520元,共计3587元,由原告镇江***电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陈 伟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阎蓓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