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1191民初857号
申请人:江苏合力四通光电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新区丁卯扬帆路**。
法定代表人:董斌,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镇江无线电专用设备厂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镇江新区丁卯经四路西南纬二路南。
法定代表人:李德富,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镇江市博锐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新区丁卯经四路**第**
法定代表人:屠余标,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屠余标,男,汉族,1970年9月5日生,住址同上。
申请人江苏合力四通光电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镇江无线电专用设备厂有限责任公司、镇江市博锐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屠余标房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镇江无线电专用设备厂有限责任公司、镇江市博锐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屠余标的银行存款14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镇江无线电专用设备厂有限责任公司、镇江市博锐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屠余标银行存款14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5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 龙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朱华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