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合力四通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162金鸿志光电科技(昆山)有限公司与江苏合力四通光电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苏0583民初2162号

原告:****电科技(昆山)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花桥镇逢星路**号。

法定代表人:徐道銧,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吴小轩,江苏王建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合力四通光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镇江市新区**卯纬**路**号

法定代表人:董斌,该公司负责人。

原告****电科技(昆山)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合力四通光电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3日立案,原告****电科技(昆山)有限公司于2017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电科技(昆山)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于法不悖,故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电科技(昆山)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电科技(昆山)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胡蔷薇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陈 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