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1191民初1155号
申请人:镇江无线电专用设备厂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镇江新区丁卯经四路西、南纬二路南。
法定代表人:李德福。
被申请人:江苏合力四通光电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市新区丁卯扬帆路**。
法定代表人:董斌。
申请人镇江无线电专用设备厂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合力四通光电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0年6月1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江苏合力四通光电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合力四通光电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5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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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陈萍萍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孙 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