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07民初6130号之一
原告:重庆佳杰创越营销结算有限公司,住所重庆市江北区江北嘴中央商务区金融街1号A座4楼5、6号房。
法定代表人:高志远,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艳琴,四川蜀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飞,四川蜀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波时薪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大碶街道新大路1069号40幢1号212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女,1982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
原告重庆佳杰创越营销结算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时薪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0日立案后,原告重庆佳杰创越营销结算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佳杰创越营销结算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撤诉理由正当合法,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佳杰创越营销结算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856元,因撤回起诉减半收取计3428元,诉讼保全费2372元,合计5800元,由原告重庆佳杰创越营销结算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阎素强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刘红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