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长力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黑龙江省长力建设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125财保24号
申请人:王**峰,男,1979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卞晓飞,江苏海京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黑龙江省长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和街4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103606110239U。
法定代表人:魏晓艳。
申请人王**峰于2021年11月9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黑龙江省长力建设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52万元予以冻结(开户行:中信银行哈尔滨分行营业部,账号:74×××33),并提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安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一份作为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黑龙江省长力建设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52万元予以冻结(开户行:中信银行哈尔滨分行营业部,账号:74×××33)
案件申请费3120元,由申请人王**峰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刘武平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  张梦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