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新巴尔虎右旗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内0727民初713号
原告:***,男,1973年11月9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大兴安岭。
被告:**,男,1968年1月7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峰,内蒙古运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媛媛,内蒙古运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黑龙江省长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原告***与被告**、黑龙江省长力建设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1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预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青 山
人民陪审员 沃 春 苹
人民陪审员 田 林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日
书 记 员 其乐木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