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龙江省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黑11民辖终1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中铁三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建明北路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黑龙江省长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和街4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中铁三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铁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黑龙江省长力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力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五大连池市人民法院(2022)黑1182民初68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中铁公司上诉请求,撤销黑龙江省五大连池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黑1182民初684号民事裁定,裁定将本案移送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管辖。事实和理由:根据双方签订的《前锋农场至嫩江公路**至嫩江段工程建设项目龙镇至嫩江××土建工程××合同段施工承包合同》第十六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双方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履行本协议,**争议,双方应当充分协商解决,经过双方最高管理者充分协商后仍然不能解决的,提交甲方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中铁公司住所地为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建明北路6号,应由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管辖本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的案由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管辖权问题作出规定,适用不动产所在地管辖。虽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由甲方所在地管辖,即中铁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管辖,但案涉工程在五大连池市境内,应由五大连池市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专属管辖,双方的约定管辖违反了专属管辖,应予无效,一审法院裁定五大连池市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并无不当,故中铁公司上诉主张应移送其他法院管辖的理由不能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曹 伟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宫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