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长力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某某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内07民终67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与万玉海系兄弟关系),男,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住黑龙江省安达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住内蒙古自治区新巴尔虎右旗。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黑龙江省长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黑龙江省长力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巴尔虎右旗人民法院(2017)内0727民初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于2018年6月3日以达成庭外和解为由提出撤回对***、黑龙江省长力建设有限公司、**起诉的请求。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内蒙古自治区新巴尔虎右旗人民法院(2017)内0727民初50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万玉海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672.38元,减半收取836.19元,由***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672.38元,减半收取836.19元,由万玉海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
附:本裁定依据的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百三十八条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申请撤???起诉,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准许撤诉的,应当一并裁定撤销一审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