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陈巴尔虎旗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内0725民初380号
原告:魏长坤,男,汉族,个体经营者,住黑龙江省大兴安岭新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额尔敦巴根,内蒙古屹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吉仁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年龄不详,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陈巴尔虎旗。
委托诉讼代理人:包海龙,内蒙古运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黑龙江省长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黄河路12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魏长坤与被告**、黑龙江省长力建设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日立案,原告以调取证据为由,于2019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魏长坤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魏长坤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魏长坤负担。
审判长包木兰
审判员玲玲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