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新巴尔虎右旗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内0727民初1050号
原告:**,住内蒙古自治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某,内蒙古适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巧某,内蒙古适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黑龙江省长力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魏某。
原告**与被告黑龙江省长力建设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巴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2431.76元,减半收取计1215.88元,由原告巴某负担。
审判长青山
审判员乌日汗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其木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