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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地下建筑工程公司

哈尔滨市地下建筑工程公司与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黑0103民初5592号
原告哈尔滨市地下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吉林街82号。
法定代表人**,男,职务总经理。
被告***,女,1959年10月3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
本院在受理原告哈尔滨市地下建筑工程公司与被告***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31元,减半收取365.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高菲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孙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