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地下建筑工程公司

哈尔滨万祥暖通空调有限公司与哈尔滨市地下建筑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黑0104民初4112号
原告:哈尔滨万祥暖通空调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滨江凤凰城207号楼9号商服。
法定代表人:左国君,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职务哈尔滨市道外区正义法律服务所律师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鼎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哈尔滨市地下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吉林街82号。
法定代表人:关凤,职务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哈尔滨万祥暖通空调有限公司与被告哈尔滨市地下建筑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哈尔滨万祥暖通空调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哈尔滨万祥暖通空调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哈尔滨万祥暖通空调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75元(原告已预付),减半收取237.50元,由原告哈尔滨万祥暖通空调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