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地下建筑工程公司

***与哈尔滨市地下建筑工程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黑0103民初4243号
原告***,男,1979年10月12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道外区。
被告哈尔滨市地下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吉林街82号209室。
法定代表人曲斌。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哈尔滨市地下建筑工程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243元,减半收取2122元,由原告自行负担。
审判长姜云昭
人民陪审员黄荣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张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