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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水恒远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衡水市应急管理局、衡水市人民政府行政处罚二审行政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20)冀11行终21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衡水恒远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市桃城区中心街116号。

法定代表人王向阳,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衡水市应急管理局,住所地衡水市新华西路866号。

法定代表人刘田广,局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衡水市人民政府,住所地衡水市桃城区育才南大街369号。

法定代表人吴晓华,市长。

上诉人衡水恒远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远公司)因行政处罚、复议行政管理一案,不服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2020)冀1102行初24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9年4月25日衡水市翡翠华庭项目1#建筑工地发生施工升降机轿厢坠落的重大事故,造成11人死亡、2人受伤。2019年4月26日河北省人民政府成立了衡水市翡翠华庭“4.25”施工升降机轿厢坠落重大事故调查组,对事故开展全面调查。2019年8月31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作出冀政字(2019)48号《关于衡水市翡翠华庭“4.25”施工升降机轿厢坠落重大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事故调查报告认定,恒远公司安全监理责任落实不到位,未按规定设置项目监理机构人员。于建华是该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其实际工作单位是衡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节能办,属于违规兼职;其注册监理工程师证于2019年1月29日被注销后,公司未调整该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现场监理人员与备案人员不符。未明确起重设备的安全监理人员。对事故施工升降机安装专项施工方案的审查流于形式,总监理工程师未加盖职业印章。未对事故施工升降机安装过程进行专项巡视检查。未对事故施工升降机操作人员的操作资格证书进行审查。现场安全生产监理责任落实不到位。针对施工单位违规使用事故施工升降机的问题,虽然在监理例会上提出了停止使用要求,也下发了停止使用的监理通知,但是未能有效制止施工单位违规使用,未按规定向主管部门报告,上述问题系导致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衡水市应急管理局执行对恒远公司11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2019年9月5日河北省安委办向衡水市委、市政府作出冀安委办函(2019)88号《关于落实<衡水市翡翠华庭“4.25”施工升降机轿厢坠落重大事故调查报告>有关工作的函》,要求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落实对事故责任人员的责任追究;落实对事故责任单位和人员的行政处罚、内部处理等事项;落实事故调查报告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并责成有关单位形成事故防范和整改落实情况报告。2019年9月24日市政府召开第59次常务会议,要求市安委办会同有关部门对照调查报告工作要求,列出任务清单,逐条逐项抓好事故调查报告中整改工作任务的落实。2019年10月11日衡水市应急管理局对恒远公司进行立案调查。2019年10月17日向恒远公司作出(冀衡)应急管罚告(2019)支一056-1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冀衡)应急管听告(2019)支一056-1号听证告知书。2019年10月21日恒远公司向衡水市应急管理局提交了“4.25”事故行政处罚申述和申辩材料。2019年10月24日衡水市应急管理局听取恒远公司陈述申辩意见。2019年10月24日衡水市应急管理局作出(冀衡)应急管罚(2019)支一056-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2019年10月25日恒远公司缴纳了行政处罚110万元罚款。恒远公司不服,于2019年11月26日向衡水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2020年1月19日复议机关作出衡政复决字(2019)72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了衡水市应急管理局作出的(冀衡)应急管罚(2019)支一056-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原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本案中,恒远公司存在安全监理责任落实不到位,未按规定设置项目监理机构人员。现场监理人员与备案人员不符。未明确起重设备的安全监理人员。对事故施工升降机安装专项施工方案的审查流于形式,总监理工程师未加盖职业印章。未对事故施工升降机安装过程进行专项巡视检查。未对事故施工升降机操作人员的操作资格证书进行审查。现场安全生产监理责任落实不到位。针对施工单位违规使用事故施工升降机的问题,虽然在监理例会上提出了停止使用要求,也下发了停止使用的监理通知,但是未能有效制止施工单位违规使用,未按规定向主管部门报告,分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二条第(二)项、《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三款、《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项、《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相关法律规定,违法事实清楚,应予处罚。衡水市应急管理局通过立案调查、调取证据、听取陈述申辩,所作行政行为程序合法,依照事故调查报告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处罚适用法律适当。衡水市人民政府复议程序合法。恒远公司主张不能成立,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驳回恒远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恒远公司负担。

上诉人恒远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撤销并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一审诉讼请求。主要理由:1、被上诉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处罚标准作出处罚决定进行处罚,属于明显的适用法律错误。2、上诉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13条规定的接受生产经营单位委托为其提供管理服务的机构,不属于生产经营单位。3、认定上诉人配备的现场监理人员数量不符,要求监理单位配备专职安全监理人员于法无据,上诉人完全履行了监理职责。

本院二审查明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衡水市翡翠华庭“4.25”施工升降机轿厢坠落重大事故调查报告》认定,恒远公司安全监理责任落实不到位,未按规定设置项目监理机构人员;未对事故施工升降机安装过程进行专项巡视检查,未对事故施工升降机操作人员的操作资格证书进行审查;现场安全生产监理责任落实不到位,针对施工单位违规使用事故施工升降机的问题,未能有效制止施工单位违规使用,未按规定向主管部门报告。上述问题系导致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因此,恒远公司的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恒远公司接受衡水友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委托,负责翡翠华庭工程项目的安全监理工作并收取费用,其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的生产经营单位。该事故造成的损失惨重,影响恶劣,被认定为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衡水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三)项的规定,按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恒远公司作出(冀衡)应急管罚(2019)支一056-1号行政处罚决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衡水市人民政府复议程序亦符合法律规定。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六条、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衡水恒远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孙晓燕

审 判 员 李淑华

审 判 员 房军见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曾伟欣

书 记 员 张凤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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