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龙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黑0221民初818号之一
原告:**哈尔市翔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市龙沙区如意人家小区18号楼。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志彬,黑龙江京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龙江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龙江县碧龙湾幼儿园00**01层000101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森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森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哈尔市翔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翔宇建筑公司)诉被告龙江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房地产公司)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7日立案,依法进行审理。
翔宇建筑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决**房地产公司支付19#、20#楼工程款1,427,721元,并自2022年6月17日起按照一年期LPR标准支付利息至款项付清之日止;2.请求判决**房地产公司在欠翔宇建筑公司工程款64,876,673.27元范围内对龙江县龙域首府小区3A#、3B#、4#、5#、10#、11#、S4#、S5#、S6#、19#、20#、S7#楼享有优先受偿权。事实与理由:2020年1月5日,翔宇建筑公司与**房地产公司签订了《龙域首府一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二标段)》,约定**房地产公司将其开发的龙江县龙域首府小区二标段建设工程发包给翔宇建筑公司施工,包工包料,一期一批次开工日期为2020年9月5日,一期二批次开工日期为2021年4月1日,竣工日期均为2021年12月10日。合同签订后,翔宇建筑公司按照约定组织施工,因**房地产公司不能履行付款义务,翔宇建筑公司诉至法院,经诉讼调解确认**房地产公司分期支付工程款,诉讼中翔宇建筑公司保全了部分未售出的房产。但是在执行过程中,**房地产公司仍然不能主动履行付款义务,翔宇建筑公司在申请执行时也向执行局提出拍卖房产优先受偿。2023年3月8日,翔宇建筑公司与**房地产公司签订《龙域首府二标段工程款明细表》,确认应付工程款总额,又确认了在中级法院调解书之外应付19#、20#楼租赁器材和管理人员费用1,427,721元,因**房地产公司迟延结算和付款,所以请求法院判决其给付该款项并自此日起按照一年期LPR标准支付利息,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房地产公司辩称,1.翔宇建筑公司就本案工程款优先权已经诉讼过,并已经**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决,翔宇建筑公司再次提起诉讼,违反一事不二理的诉讼原则;2.依照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按合同约定付款时间到翔宇建筑公司提起诉讼时已经超过18个月的工程款,翔宇建筑公司无权主张优先权;3.承包人就逾期支付建设工程价款的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主张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4.现翔宇建筑公司主张的楼房大多数已经销售给他人自住,已并非是在建工程,翔宇建筑公司无权主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5.法院执行法官将**房地产公司出售案涉工程的房屋的销售合同书共计373份扣押到龙江县人民法院,接收人为***,现**房地产公司因手中没有相关资料不能提供详细的已售房源信息,本案事实无法查清;6.翔宇建筑公司主张的工程款没有依法缴纳案件受理费,不符合法律规定,应当驳回翔宇建筑公司的起诉;7.19#、20#楼双方已经约定解除合同,翔宇建筑公司撤离施工现场,而且两楼没有竣工,翔宇建筑公司无权主张优先权;8.关于19#、20#楼双方已估价工程款2,500万元,翔宇建筑公司无权再主张其他费用,且双方在2023年5月30日算账时明确说明估价是2,500万,如果双方有异议应当经第三方审计,以审计结果确定工程价款,且工程价款中包含施工中的材料费、机械费等相关费用,是全部的工程造价内容,翔宇建筑公司主张其他工程造价款违背合同约定,应以审计结果为准,如果翔宇建筑公司有异议,应当向法院申请工程造价鉴定。综上所述,请求法院驳回翔宇建筑公司的起诉,或中止本案的审理。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1.翔宇建筑公司与**房地产公司分别于2020年1月5日、2021年4月1日签订两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承揽工程为龙域首府小区3A#、3B#、4#、5#、10#、11#、S4#、S5#、S6#、S7#、S8#、S9#、19#、20#楼及派出所,约定的竣工日期为2021年12月10日,工程承包范围包括图纸2m范围内、除发包人直接发包工程以外的土建工程、装饰工程等。本项目为固定单价1,990元/平方米;合同价款视作已包含了所有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措施费、检验费、试车费、赶工费、企业管理费、利润、规费、税金和完成本工程不可或缺的所有工作及责任,不论此等项目是否在图纸或技术规范内具体说明;
2.2021年12月30日,***建筑公司、**房地产公司及第三方监理单位黑龙江天慧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勘察单位江苏华信勘测设计有限公司、设计单位黑龙江省龙基城市规划设计研究有限公司核验,4#、5#、10#、及S5#楼工程质量符合国家标准和设计要求;
3.**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对翔宇建筑公司诉**房地产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作出(2021)黑02民初369号民事调解书,一、翔宇建筑公司于2022年6月30前完成4#楼,2022年8月30日前完成11#楼各单体工程剩余的全部施工内容,至工程全部竣工验收;二、解除施工合同中关于19#、20#的所有约定,翔宇建筑公司将工程场地的一切施工设施设备撤场,已完工程交给**房地产公司,已完工程暂定价位2,500万元(已支付完毕,不再参与后续节点付款),双方共同委托工程造价机构核算造价,结论出具后,多退少补,另行结算,不再变更此协议条款;三、确认龙域首府二标段其他全部工程完成工程总造价为12,422.75万元(不包合19#、20#合计造价2,500万元),最终验收面积与此有差额的,多退少补,另行结算,不变更此协议条款;四、**房地产公司在2022年6月30日前累计***宇建筑公司第一付款节点应付款额度内的500万元;2022年7月30日前**房地产公司***建筑公司付清第一支付节点余款1,734.3万元;五、2022年10月30日前**房地产公司支付给翔宇建筑公司1,239.6万元,2022年12月30日前**房地产公司支付给翔宇建筑公司2,000万元;六、2023年4月30日前**房地产公司支付给翔宇建筑公司1,000万元,2023年6月30日前**房地产公司支付给翔宇建筑公司1,409.9万元;七、上述每一期付款,如**房地产公司不能以资金的方式支付,翔宇建筑公司有权在本案现有保全查封的房产中按照每平方米3,600元留足对价的房产,**房地产公司配合网签到翔宇建筑公司名下,并签署房屋买卖合同;八、工程质保金按照总造价12,422.75万元×3%元按照**房地产公司与翔宇建筑公司合同约定预留,不在上述约定的工程款之内;九、本协议第五项、第六项条款不能如期履行的,自逾期之日起由**房地产公司***建筑公司以该节点实欠工程款为基数按月利率2%给付利息;十、***同意以上调解协议条款。经查,***是案涉工程的实际施工人;
4.2023年3月8日***建筑公司代表***与**房地产公司代表***、***、朱秀娟对账,制定了《龙域首府二标段工程款明细表(翔宇建筑公司)》,双方确认1.案涉工程未付工程款为62,698,952.27元……4.19#、20#楼租赁器材和管理人员费用1,427,721元(系中院调解书之外的工程款,待双方协商付款方式)不在总价款内,待双方协商处理;5.19#、20#楼暂估价2,500万元,待第三方审计后确认;
5.2023年5月30日,翔宇建筑公司与**房地产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1.**房地产公司应给***建筑公司工程款共计62,698,952.27元,签字之日起之前各方债务债权一次性结清……3.**房地产公司同意将龙域首府住宅小区已售未回款部分待回款后,给***建筑公司现金8,276,872.27元,剩余工程款从未售房源中进行立体分割,即按整栋或整**分割(附《拖欠翔宇公司工程款房源表》)。上述住宅性房源按均价4,000元/平方米抵付给翔宇建筑公司。《拖欠翔宇公司工程款及抵付房源汇总表》显示**房地产公司已经抵顶给翔宇建筑公司119套房屋,抵顶金额为62,698,952.27元。
本院认为,建设工程质量合格,承包人请求其承建工程的价款就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翔宇建筑公司与**房地产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承建了龙江县龙域首府小区3A#、3B#、4#、5#、10#、11#、S4#、S5#、S6#、S7#、S8#、S9#、19#、20#楼及派出所,案涉工程只有部分验收后确认工程质量合格,***建筑公司对该部分楼房的工程款具体数额无法确定,其他楼***建筑公司并没有向本院提交证据证明工程质量合格。但双方在调解协议中约定“上述每一期付款,如**房地产公司不能以资金的方式支付,翔宇建筑公司有权在(2021)黑02民初369号现有保全查封的房产中按照每平方米3,600元留足对价的房产,**房地产公司配合网签到翔宇建筑公司名下,并签署房屋买卖合同。”即双方在调解协议中已经就欠付的工程款享有优先受偿权达成一致意见,且在案件执行过程中,双方已经就案涉楼房折价后抵顶了欠付的工程款,故翔宇建筑公司在本案中就调解书中确认的工程款再次主张优先受偿权,属于重复诉讼,应予驳回。
关于翔宇建筑公司主张**房地产公司应当给付19#、20#楼租赁器材和人员管理费共计1,427,721元及利息的问题。双方在(2021)黑02民初369号民事调解书中及2023年3月8日结算时,均约定19#、20#楼的工程款暂估计2,500万元,待第三方审计后确认最终价款后多退少补。翔宇建筑公司主张租赁器材和人员管理费当时没有计算在内,但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已经对合同价款包含了所有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等所有工作及责任作出约定。庭审中,翔宇建筑公司也称租赁器材和人员管理费应当包含在工程款内,因双方已经约定待第三方审计后确认19#、20#楼的工程款,法庭明示翔宇建筑公司是否申请第三方审计,其至今亦没有申请,故翔宇建筑公司如对19#、20#楼的工程款有异议,可待第三方审计后,另行主张权利。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哈尔市翔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 妍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