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黑02执异147号
案外人:**,男,1962年3月1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黑龙江省**哈尔市建华区,现住黑龙江省**哈尔市龙沙区。
申请执行人:**哈尔市翔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市龙沙区安顺路1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200733677772D。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远东律师集团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哈尔天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市建华区文化大街劳动路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20072532634XU。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员。
在本院执行**建工集团翔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2020年2月9日更名为**哈尔市翔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哈尔天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对查封**哈尔市龙沙区金湖湾˙首府S1区3号门市不服,向本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在审查过程中,**哈尔市翔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终结审查。
本院认为,相关联的执行异议之诉案件正在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中,为保证类案裁判统一,本案宜终结审查,待相关诉讼生效后,案外人可重新申请异议审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3)黑02执异147号案件的审查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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