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市翔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哈尔市翔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哈尔天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异议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黑02执异147号 案外人:**,男,1962年3月1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黑龙江省**哈尔市建华区,现住黑龙江省**哈尔市龙沙区。 申请执行人:**哈尔市翔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市龙沙区安顺路1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200733677772D。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远东律师集团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哈尔天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市建华区文化大街劳动路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20072532634XU。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员。 在本院执行**建工集团翔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2020年2月9日更名为**哈尔市翔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哈尔天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对查封**哈尔市龙沙区金湖湾˙首府S1区3号门市不服,向本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在审查过程中,**哈尔市翔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终结审查。 本院认为,相关联的执行异议之诉案件正在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中,为保证类案裁判统一,本案宜终结审查,待相关诉讼生效后,案外人可重新申请异议审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3)黑02执异147号案件的审查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