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哈尔市翔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某某哈尔天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黑02民初13号
原告:**哈尔市翔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告:**。
被告:**哈尔天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受理原告**哈尔市翔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哈尔天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本院依法书面通知原告**哈尔市翔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预缴诉讼费用,原告**哈尔市翔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规定的期限内未予交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长***
审判员***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