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国祥建筑有限公司

杭州一末家具有限公司与山西国祥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晋0109民初117号之一
原告:杭州一末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东洲街道东望路**第****。
法定代表人:吴杨,总经理。
诉讼委托代理人:田原,山西金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委托代理人:付亚丽,山西金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西国祥建筑有限公司,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武南路阳光芳汀16号楼A座1016室。
法定代表人:温素贞,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诉讼委托代理人:王晓帅,男,1986年3月11日出生,山西国祥建筑有限公司员工,住山西省太原市。
诉讼委托代理人:庄绵升,男,1967年11月21日出生,山西国祥建筑有限公司员工,住山西省太原市。
原告杭州一末家具有限公司与被告山西国祥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6日立案。原告杭州一末家具有限公司以收到被告山西国祥建筑有限公司拖欠的款项为由,于2021年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一末家具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一末家具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78元、申请费802元,共计1680元,由被告山西国祥建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田建民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王文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