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逸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威海市良辰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与山西逸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晋0105民初2163号
原告威海市良辰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山西逸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9日立案受理。原告威海市良辰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14日自愿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威海市良辰景观工程有限公司自愿撤诉,是对其权利依法做出的处分,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威海市良辰景观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高洁威海市良辰景观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安 沛
书记员 尹旭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