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能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新疆易能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新0105民初9195号
原告:薛开云,男,1969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乌鲁木齐水磨沟区。
被告:新疆易能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红光山路2888号绿地中心202号楼蓝海904室。
法定代表人:罗勇,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薛开云与被告新疆易能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25日立案。原告薛开云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薛开云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西热尼阿依·依明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日
书记员       周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