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墨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新3222民初1047号
原告:***,男,1982年10月13日出生,住陕西省汉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游将,四川蜀天(和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维吾尔自治区疆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10006883612XC。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华翾,新疆安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8年8月1日出生,住址江苏省金坛市。
被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和田第二分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市古江巴格乡特根拉村屯垦东路17号热孜曼小区门面房二楼2-2号。
主要责任人:**镔,该公司负责人。
原告***与被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和田第二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9,219.41元,减半收取计4,609.7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艾 乃 丽 · 阿 力 木 江
二〇二三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阿卜杜哈帕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