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住宅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唐山住宅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杜立平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唐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291民初967号
原告(被告):唐山住宅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庆北道55号。
法定代表人:贾雪松。
被告(原告):杜立平,男,1965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定州市。
唐山住宅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杜立平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5日立案。唐山住宅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杜立平于2021年10月25日分别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唐山住宅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杜立平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唐山住宅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路新华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玄晓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