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住宅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富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某某等请求确认债务人行为无效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市路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203民初6148号
原告:**富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
被告:**住宅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原告**富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住宅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请求确认债务人行为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日立案。原告**富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富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刘宏志
人民陪审员  张国兴
人民陪审员  谢 伟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沈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