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住宅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住宅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浩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291民初515号之一

原告:**住宅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庆北道55号。

法定代表人:贾雪松,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长志,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浩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市路南区兴泰里109楼F西-17。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女,1962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市路北区。

被告:周斌,男,1979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

上述三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许廷林,河北中宜律师事务所律师。

**住宅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浩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周斌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4日立案。原告**住宅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住宅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2797元,减半收取计26398.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住宅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路新华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  刘金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