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291民初515号之一
原告:**住宅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庆北道55号。
法定代表人:贾雪松,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长志,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浩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市路南区兴泰里109楼F西-17。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女,1962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市路北区。
被告:周斌,男,1979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
上述三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许廷林,河北中宜律师事务所律师。
**住宅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浩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周斌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4日立案。原告**住宅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住宅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2797元,减半收取计26398.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住宅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路新华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 刘金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