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市路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202民初1518号
原告:**恒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市高新区火炬路3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住宅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市高新技术开发区庆北道5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恒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住宅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8日立案。原告**恒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恒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王 健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李 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