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住宅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唐山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唐山某某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滦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冀0284民初421号 原告:唐山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路南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唐山某某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唐山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唐山某某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14日立案。原告唐山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唐山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