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内2221民初328号
原告:***,男,1980年4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
被告:***,男,1960年8月8日出生,蒙古族,个体,住内蒙古自治区乌兰浩特市。
被告:黑龙江远东道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工厂街26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美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伟诉被告***、黑龙江远东道桥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9日立案,于2022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暂不主张权利,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3400元,减半收取计17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