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内2221民初816号
原告:**,1980年4月13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某,内蒙古奥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内某(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内蒙古兴安盟突泉县。
法定代表人:吴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1,内蒙古佑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黑龙江远东道桥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负责人:邱某,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2。
委托诉讼代理人:焦某,黑龙江美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3,现住内蒙古乌兰浩特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某,内蒙古天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科尔沁右翼前旗交通运输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陈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包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某,内蒙古湖格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内某、黑龙江远东道桥工程有限公司、张某3、科尔沁右翼前旗交通运输局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经自行协商为由,要求撤回对被告内某、黑龙江远东道桥工程有限公司、张某3、科尔沁右翼前旗交通运输局的起诉,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9058元,减半收取4529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王丽敏
人民陪审员 王秀兰
人民陪审员 吴恩华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胡 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