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远东道桥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黑龙江远某某工程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二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辽10民终23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60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住辽阳市白塔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文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黑龙江远***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工厂街26号。 法定代表人:***,该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量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与上诉人黑龙江远***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因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辽阳市宏伟区人民法院(2022)辽1004民初9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2月2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独任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主张运费的关键证据是案外人***签字并加盖“远***辽阳市干线公路养护工程第四标段项目部”印章的两张欠条。远***否认印章真实性以及***有权代理该公司作出意思表示,并主张案外人***与该公司签订有承包协议,是案涉工程项目承包人,***为***向该公司提供担保。而且,***在二审中承认其已经收到的运费系从***处取得。所以,***履行运输合同的相对方是远***还是***,需进一步查清,一审法院遗漏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另外,一审法院在重审中应结合双方提供的证据,对***运输的沥青砼、稳定碎石等材料中,真实用于案涉工程的数量进行查明。 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遗漏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辽阳市宏伟区人民法院(2022)辽1004民初99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辽阳市宏伟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693.74元、黑龙江远***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200元,予以退回。 审 判 员  刘 辉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董 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