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辽阳市宏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1004民初1039号
原告:辽阳市宏盛商砼有限公司,住所地辽阳市宏伟区。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顺其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顺其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黑龙江远东道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董事长。
原告辽阳市宏盛商砼有限公司与被告黑龙江远东道桥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1日立案。原告辽阳市宏盛商砼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年修正)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辽阳市宏盛商砼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李 哲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