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远东道桥工程有限公司

宜礼与黑龙江远东道桥工程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阳市文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1003民初1341号 原告:宜礼,男,汉族,1984年2月1日出生,现住辽阳市文圣区。 委托代理人:**。 被告:黑龙江远东道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工厂街26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宜礼诉被告黑龙江远东道桥工程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宜礼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67元,由原告宜礼自愿承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肖彤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