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远东道桥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申请执行某某、黑龙江远东道桥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集贤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黑0521执333号
申请执行人:***,男,55岁。
被执行人:*吉文,男,51岁。
被执行人:黑龙江远东道桥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吉文、黑龙江远东道桥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集贤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黑0521民初1744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8年2月1日立案执行,经查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被执行人黑龙江远东道桥工程有限公司仅有协助办理有关结算、银行取款义务,不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