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中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哈尔滨市中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丰民初字第2200号
原告***。
被告哈尔滨市中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连军,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哈尔滨市中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784元,减半收取189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谷淑珍

二〇一三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  齐雁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