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黑0605执709号
申请人大庆国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庆市萨尔图区。
法定代表人:李国昌,职务总经理。
被执行人大庆隆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庆市让胡路区。
法定代表人宋海英,职务总经理。
申请人大庆国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大庆隆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法院(2016)黑0605民初91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1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给付工程款款4812503.14元及案件受理费45300元,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财产,其开发建设的未销售房产已被另案查封,没有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房产已被查封,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提供不出可供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 伟
审判员 刘丽萍
审判员 李智勇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李向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