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宝泉岭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与黑龙江省宝泉岭垦区金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宝泉岭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黑8101执414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黑龙江省宝泉岭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300113200584XE,住所地黑龙江省鹤岗市萝北县宝泉岭。
法定代表人:钱东方,男,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该公司财务科长。
被执行人:黑龙江省宝泉岭垦区金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3001132007140B,住所地黑龙江省鹤岗市萝北县宝泉岭。
法定代表人:***,男,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男,1958年5月1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萝北县宝泉岭农垦社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黑龙江省宝泉岭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与被执行人黑龙江省宝泉岭垦区金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2019年11月27日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黑8101执414号案件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