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建安消防设施安装有限公司

哈尔滨建安消防设施安装有限公司、讷河市合和地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讷河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黑0281财保15号
申请人哈尔滨建安消防设施安装有限公司与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0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讷河市合和地产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讷河支行账户09×××74的存款人民币721,506.95元予以冻结,并提供了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保函。
本院认为,申请人哈尔滨建安消防设施安装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讷河市合和地产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讷河支行账户09×××74的存款人民币721,506.95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孙龙
书记员  李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