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建安消防设施安装有限公司

齐齐哈尔龙丰建筑消防设施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哈尔滨远大房屋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黑02民终2925号
上诉人齐齐哈尔龙丰建筑消防设施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丰公司)与被上诉人哈尔滨远大房屋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大公司)、原审第三人哈尔滨建安消防设施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安公司)、原审第三人哈尔滨科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兴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讷河市人民法院(2020)黑0281民初14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原审认为,案涉工程系被告远大公司与第三人建安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由建安公司承建讷河市北方新城消防、排风、通风排烟等消防工程项目。原告自认该消防工程由其实际施工,但其不具备该项工程的施工资质,且该工程至今未验收合格,无论作为被告的开发单位,还是第三人建安公司的承建单位,以及实际施工的原告均有义务及责任将案涉工程完工并验收合格交付全体住户使用,现消防工程未验收合格,必然导致工程存在极大安全隐患,对全体住户及公共利益造成危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根据该法律规定,作为借用资质的龙丰公司,只有其实际施工的工程经过有关行政机关依法验收合格后,才有权按照合同主张工程价款。现原告以其为实际施工人请求给付尾欠工程款及质量保证金,缺乏法律依据,应驳回其起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驳回了原告龙丰公司的起诉。龙丰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龙丰公司上诉称,原审认为上诉人是借用资质施工,只能工程验收后才能要求给付工程款。实际上本案工程施工单位是建安公司,上诉人是该公司下属企业。上诉人的起诉不是以实际施工人的地位来主张权利,而是基于建安公司的债权转让,是基于受让债权主张的工程款。同时,本案所涉工程未经验收不是上诉人的原因,原审庭审确定,被上诉人提供的消防防火工程整改问题明细中,属于上诉人的整改问题均已即时整改完毕,影响消防工程至今不能验收的两大原因,均非上诉人的施工范围。工程不能通过消防验收的两大原因是:1、外墙保温材料防火等级不够,未按图纸要求施工。外墙材料是开发公司提供的,由土建施工单位安装;2、防火窗未按图纸设计要求安装施工,实际安装不是防火窗。窗户材料为开发公司提供,土建施工单位安装。上述两项施工内容非建安公司承建,与上诉人无关。因此,原审认为上诉人是无资质施工,工程未验收,无权主张工程款,属于认定事实和法律适用错误。案涉工程已交付使用,未经验收与上诉人无关,裁定驳回上诉人的起诉剥夺施工单位正当权利,上诉人享有施工单位建安公司的法定权利,建设单位拒付工程款没有任何依据。案涉工程施工单位建安公司已经按照施工标准施工完毕,双方经过对账结算,已经确认工程款数额,对质保金的数额也予以确认,如果存在质量和维修问题,建设单位完全有条件扣除相应款项或予以注明,在对账时建设单位未提出施工单位存在质量问题,诉讼中也未提出存在建安公司维修事项。北方新城项目于2014年就实际投入使用,至今已达6年,开发公司应依法结清施工单位的工程余款。被上诉人没有任何拒付工程款的法定抗辩事由,本案工程已交付使用多所,建设单位取得全部收益,但未履行应尽义务,双方权利义务不对等。综上,请求撤销原审民事裁定,依法裁判。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合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上诉人龙丰公司的原审诉讼请求为:1、判令远大公司立即给付欠款本金926,925.75元,利息181,658.13元,合计:1,108,583.85元,利息继续计算至付清款项为止;2、远大公司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远大公司开发讷河市北方新城项目,于2012年与建安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因建安公司与龙丰公司为特殊关联企业,该北方新城消防、排风、通风排烟、政务中心消防工程交由龙丰公司完成。龙丰公司完成上述工程后,于2014年7月底居民入住使用,各方均认可龙丰公司施工和享有工程款,经龙丰公司催收,远大公司给付部分工程款,尾欠款项经双方于2017年5月8日对账确认,欠款本金为926,925.75元。因居民入住使用多年,远大公司应当依法支付逾期利息,自2015年3月30日起至2018年10月31日,已发生利息181,658.13元,该利息应当继续支付至实际给付之日。从上诉人龙丰公司起诉的事实与理由及原审庭审来看,讷河市北方新城工程项目系由远大公司与建安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龙丰公司自认该工程由其实际施工,龙丰公司并不具备该项消防工程的施工资质,案涉消防工程未经消防部门验收合格,虽然讷河市北方新城项目已实际交付使用多年,公安消防部门对发现的问题多次责令限期改正,但公共消防安全问题的相关责任单位并未整改落实到位。根据权利与义务相一致的原则,上诉人龙丰公司的诉请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原审裁定驳回上诉人龙丰公司的起诉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李广平 审判员  宋艳华 审判员  张国栋
书记员  陈俊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