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建安消防设施安装有限公司

讷河市合和地产有限公司、哈尔滨建安消防设施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21)黑02民终919号
上诉人讷河市合和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和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哈尔滨建安消防设施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安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讷河市人民法院(2020)黑0281民初34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3月1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合和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原审判决第一项和第二项,并改判被上诉人赔偿上诉人经济损失100,000.00元;2.被上诉人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被上诉人存在未按图纸施工的情况。一审法院程序违法,上诉人的鉴定请求应当予以支持。上诉人的损失应由被上诉人负担,一审反诉请求应当得到支持。被上诉人未按图纸施工,给上诉人造成经济损失,上诉人不应给付被上诉人工程款,同时被上诉人应对上诉人的损失予以赔偿。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程序不合法,故依法提起上诉,望二审法院查清事实。
建安公司辩称,合和公司的上诉请求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建安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立即给付拖欠的消防工程款721,506.95元及利息(按银行业同业拆借利率以721,506.95元为基数从2020年1月1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2、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负担。合和公司反诉请求:要求建安公司赔偿合和公司经济损失100,000.00元(暂定,待鉴定后明确损失数额)。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9年7月29日合和公司(甲方)与建安公司(乙方)签订《工程承包协议书》约定:甲方将讷河市中心区人防工程的消防工程承包给乙方。乙方依据甲方提供的施工图纸,按275元/㎡进行计算,结算面积以实际施工建筑面积为准。乙方依据施工预算报价按每月实际完成工程量的70%支付工程进度款,乙方每月25日上报工程形象进度,甲方在7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并支付该款项给乙方。通过消防验收合格后30日内,甲方付至合同总价款95%,留5%质保金,待质保期满两年后无质量问题一次付清(质保期为消防验收合格意见书的日期之日起两年)。甲方派代表对工程质量、进度进行检查验收、竣工结算手续等,并派专业工程师进行施工现场的质量检查,有权制止违章施工。建安公司依据合同的约定进行了施工,工程竣工后,经合和公司申请讷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案涉工程进行了消防验收,并于2019年12月17日作出讷住消验[2019]第0005号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验收结论为该工程消防验收合格。工程已交付使用。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每平方米275元,实际工程款为3,373,254.50元,合和公司支付工程款2,550,000.00元,扣除5%的质保金即168,662.73元,现合和公司尚欠建安公司工程款654,591.77元。
一审法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工程承包协议书》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该合同对双方具有约束力,现原告已依约履行了合同义务,被告应按合同约定支付相应价款,被告在工程验收合格后仍未履行给付工程价款的义务的行为系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故本院对原告要求的被告支付工程款及利息诉讼请求予以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当事人对欠付工程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第十八条“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三)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本案双方对于给付工程价款约定为消防验收合格后30日内,消防验收日期是2019年12月17日,原告请求给付利息的时间合理,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请求工程总价款中包括增量工程款70,437.03元,因被告不予认可,其又没有证据证实增量工程的存在,故对原告请求增量工程款70,437.03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按照合同约定的275元/㎡价格,实际工程款为3,373,254.50元,合和公司支付工程款2,550,000.00元,扣除5%的质保金即168,662.73元,合和公司欠付建安公司工程款数额为654,591.77元。双方对于欠付工程款的违约责任没有明确约定,因自2019年8月20日起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已经取消,故欠付工程款期间的利息损失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被告提出要求建安公司赔偿合和公司经济损失100,000.00元的请求,超出本诉建安公司提出给付工程款诉讼请求的范围,具有独立的请求给付内容,本案应按反诉处理。合和公司在反诉时向本院提出了鉴定申请,要求对原告是否按图纸施工、是否擅自更换材料施工问题及由此给合和公司造成的损失进行司法鉴定,本院认为,在整个工程施工中,被告有专业工程师进行施工现场的质量检查并有权制止违章施工,被告工程师在质检过程中对于反诉所提的问题并未要求原告进行整改和更换,视为被告对原告施工安装相关设施及材质、使用年限的认可。被告在工程验收合格后已经接受并使用该工程,应视其对工程质量的认可。因本案的审理结果不需以鉴定为依据,故对被告的鉴定申请不予准许。案涉工程经过验收合格,说明工程的总体质量是符合约定或法定要求的合格工程。之所以说“总体”,是因为工程本身的特性决定了竣工验收过程并不能发现全部的质量问题或者对一定程度问题可以予以容留待验收后处理,工程竣工验收意味着建安公司获得工程款的条件已经成就,被告反诉提出的问题应属于工程质量保修的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九条规定,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根据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及时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价款,并接收该建设工程。本案中,案涉工程已经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被告不能以竣工后存在质量为由拒付工程款,被告未能向本院提供原告在施工过程中使用的材质与图纸规定材质不同的证据,故对其反诉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反诉所提及的问题通过维修途径可以解决,案涉工程尚在保修期内,被告留有5%的质保金,如果存在质量问题,合和公司可以请求原告承担质量保修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判决:一、被告(反诉原告)讷河市合和地产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给付原告(反诉被告)哈尔滨建安消防设施安装有限公司工程款654,591.77元及利息(利息以654,591.77元为基数从2020年1月18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至实际给付日止)。二、对被告(反诉原告)讷河市合和地产有限公司反诉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507.53元,由原告哈尔滨建安消防设施安装有限公司负担334.57元,由被告讷河市合和地产有限公司负担5,172.96元。保全费4,127.53元、反诉费1,150.00元由被告讷河市合和地产有限公司负担。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在案涉工程施工中,上诉人有专业工程师进行施工现场的质量检查并有权制止违章施工,上诉人工程师在质检过程中对于反诉所提的问题并未要求被上诉人进行整改和更换,视为上诉人对被上诉人施工安装相关设施及材质、使用年限的认可。上诉人在工程验收合格后已经接受并使用该工程,应视其对工程质量的认可。故原审法院认定事实并无不当。因本案的审理结果不需以鉴定结果为依据,故原审法院对上诉人的鉴定申请未予支持并无不当。因上诉人未提供被上诉人在施工过程中使用的材质与图纸规定材质不同的证据,故原审法院对其反诉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讷河市合和地产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本院经审理,对原审法院查明的案件事实予以确认。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1,345.92元,由上诉人讷河市合和地产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于 丹 审判员 张慧森 审判员 刘 岩
书记员 尚东雪